【就创业政策】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30浏览次数:0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办发〔2018〕16号)精神,进一步鼓励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吸引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提出如下措施。


一、大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


1.探索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或兼职制度,县级以上工会组织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高技能人才挂职或兼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在各类企业中,特别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加工制造业等企业中,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中应占有一定比例。(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残联)


2.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海工匠”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技术工人,或我省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指定专人联系,实行一对一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省总工会)


3.经我省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认定的高技能人才,按照规定落实住房保障、医疗保健、子女入学等优待政策。(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4.多渠道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国际大型工业展、国际发明展等海外交流活动,海外交流活动可按程序报批列入政府出国培训团组计划;将高技能人才纳入省重点专家休假疗养计划。(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工商联、省外事办)


二、重点提高技术工人工资收入水平


5.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工人岗位技能工资水平。引导企业在制定或修改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时,充分征求技术工人的意见。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把技术工人工资增长作为协商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行业和企业可探索推进技术工人工资集体协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6.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7.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建立针对技术工人的补助性津贴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类似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到2020年底,全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都应建立技能津贴制度。(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8.建立健全省、市(县)两级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体系,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自2019年起全省发布技术工种分等级工资价位,引导民营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9.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聘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可兼职),并支付合理报酬;推行校企人员互聘制度,聘用单位应支付相应报酬。(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三、着力提升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水平


10.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企业申请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及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对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经费补助;对已建成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绩效管理,给予后续资金扶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11.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政府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12.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作用,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参保职工,分别给予800元、1300元、1800元技能提升补贴;对于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可在原标准上再提高200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3.出台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院校和行业竞赛为主体、省内竞赛与国家级竞赛和国际竞赛备战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以世界技能大赛省内选拔赛为基础,科学规划职业技能竞赛项目,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每2年举办一届综合性技能竞赛,相关经费可列入财政预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加快完善技术工人激励评价体系


14.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加强劳动执法监察,确保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落实职工休疗养规定,鼓励各市县开展优秀技术工人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带薪休疗养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各市县)


15.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对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高技术技能工作,具备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技能人才,允许其按照相关条件,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6.支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对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经备案认可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选择市场需求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可促进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逐步扩大考核范围,每2年调整一次省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7.对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生产一线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省级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破格申报技师的考核评审,已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18.鼓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技能大赛,并对省级、国家级和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省政府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自主选择免试进入省内高校就读相关专业。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选拔赛前5名和前6-10名的选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省教育厅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2万、1.5万、0.5万元奖励。对上述获奖选手的第一指导教师给予同等标准一次性奖励。相应层级的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参照此标准合理确定奖励标准,世界技能大赛及其选拔赛奖励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9.对经我省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10万元、5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为“省五一劳动奖章”人选。每2年评选一次省级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分别授予“海南省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海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南海工匠”“海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1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积极向国家推荐“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候选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财政厅)


20.在“五一”国际劳动节、“五四”青年节、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重要节点时点,大力组织开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技术工人成长成才的先进事迹,引导社会各界创作更多反映海南技术工人时代风貌的优秀文艺作品,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切实增强技术工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责任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建立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协调机制


21.建立提高技术工人待遇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国资、税务、外专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加强督查检查,推动技术工人待遇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文体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外专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